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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日國際扶輪親善會章程

20170601修正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日國際扶輪親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以國際扶輪宗旨為基礎,加強台灣與日本間之親善和瞭解,
     而促進世界和平。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透過兩國扶輪月刊,提供兩國扶輪資訊和國際交換各種活動之消息,
       並協助及參加對方之交流活動。
     二、培養兩國青少年領袖人才,並協助青少年交換活動。
     三、協助交換留學生,加強兩國親善和文化的交流。
     四、全力協助兩國的藝術及文化推廣工作。
     五、協助兩國會員相互間旅行之安全和計畫。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扶輪社社員資格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
     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區域劃分、名額及選舉辦法由
     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
     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會並得置副理事長一人,其選任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
     中提名一人經全體理事過半數同意。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應指定
     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本會並置財務長一人及副秘
     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
     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
     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叁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因故
     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
     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
     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台內社字第0980051163號函准予備查。復經本會九十九年
     六月六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九年八月廿七日
     台內社字第0990165132號函准予備查。復經本會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第五屆
     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內政部____年___月___日台內社字第__________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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