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區域劃分、名額及選舉辦法由
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
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會並得置副理事長一人,其選任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
中提名一人經全體理事過半數同意。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應指定
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本會並置財務長一人及副秘
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